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规定到数量的。
(3)学生因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
(4)因患传染病必须停课和休学。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因病停课的应根据传染病隔离要求和医生治疗的情况决定。休学学生的休学时间从请假之日起计算,其学籍变动手续由政教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本人和家长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办理,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
3、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因传染病休学的必须持定点医院或当地传染病管理机构出具《因病康复返校复课证明》办理复课手续;其他原因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必须取得有关单位证明,才能复学。
(2)复学学生原则上随下届学生学习,并计入下届学生的总班额内。复学学生的学号,接应复学年级末编号(编号方法与转学生同)。在同一年内病休后又复学的学生,作留级生上报,不得作休学上报。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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